(2015)郊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现住黄碾镇。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现住黄碾镇。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郊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某某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061.0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贵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卫跃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