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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6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金鑫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鑫,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6413号原告王金鑫,男,1984年2月9日出生。被告李辉,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鑫诉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金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八元,由原告王金鑫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 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