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6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金鑫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鑫,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6413号原告王金鑫,男,1984年2月9日出生。被告李辉,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鑫诉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金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八元,由原告王金鑫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 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