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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执恢复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新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博贤印务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新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博贤印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恢复字第7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松执恢复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雷李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中,男。被执行人上海博贤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梁世龙,负责人。原告上海新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松民二206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博贤印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7月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上海博贤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由法院账户划拨存款支付),2014年7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续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货款22,411.80元、违约金9,654.9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93元。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博贤印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票、存款类等财产可供执行。另,被执行人现住所地不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剩余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博贤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