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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郏县农用合作联社与刘豪杰、曹召军、张川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豪杰,曹召军,张川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96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豪杰,男,1980年5月6日生。被告曹召军,男,1979年10月13日生。被告张川钢,男,1971年5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豪杰、曹召军、张川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豪杰、曹召军、张川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白志强审判员  刘素平审判员  刘笑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