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郏县农用合作联社与刘豪杰、曹召军、张川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豪杰,曹召军,张川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96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豪杰,男,1980年5月6日生。被告曹召军,男,1979年10月13日生。被告张川钢,男,1971年5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豪杰、曹召军、张川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豪杰、曹召军、张川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白志强审判员 刘素平审判员 刘笑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