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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饶茂洪、涂志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茂洪,涂志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茂洪,绰号“老六”,农民。2010年8月4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涂志平,农民。2005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2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3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3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4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茂洪、涂志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颖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茂洪、涂志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4日2时许,被告人饶茂洪伙同涂志平至本市拱墅区符街道花园岗周家浜3号楼4楼,由被告人涂志平望风,被告人饶茂洪以技术开锁的方式先进入414室,窃得被害人张某房间内的价值人民币1825.84元的联想V460A-ITH型笔记本一台、价值人民币873.75元的魅族MX2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1166.66元的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和价值人民币23元的仿保罗牌男士挎包一只。之后,被告人饶茂洪再以同样的方式进入402室,窃得被害人石某房间内的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联想Y450A-TSI型笔记本一台、价值人民币870元的三星S3移动电话一部以及人民币400元。以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659.25元。2014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饶茂洪至本市拱墅区祥符街道花园岗周家浜33号,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407室,趁被害人孟某睡觉之机,窃得其床边裤袋内人民币170元。被告人涂志平、饶茂洪分别于2014年9月4日、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涂志平如实供述了其涉案盗窃事实。涉案仿保罗牌男士挎包一只经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饶茂洪、涂志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蔡某、石某、孟某的陈述、搜查笔录、勘验笔录、证人毛某、陈某甲、朱某、陈某乙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饶茂洪、涂志平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茂洪、涂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饶茂洪、涂志平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涂志平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饶茂洪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茂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涂志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非法所得人民币6636.25元责令二被告人予以退赔,另非法所得人民币170元责令被告人饶茂洪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少丽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哲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