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交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云翠与冯军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翠,冯军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交民初字第96号原告李云翠,女,1968年8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莫兵云,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军富,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裴亚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京宝,公司员工。原告李云翠诉被告冯军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云翠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云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郭红玉人民陪审员 李英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