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启斌与彭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斌,彭述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480号原告李启斌,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大富,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述友,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启斌与被告彭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启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李启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仲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