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民初字第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贵合与阜平县亨通公共汽车服务中心、于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合,阜平县亨通公共汽车服务中心,于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孟吉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677-1号原告张贵合。被告阜平县亨通公共汽车服务中心,住阜平县白花运管站***号。被告于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被告孟吉锁。原告张贵合诉被告阜平县亨通公共汽车服务中心、于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孟吉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使案件顺利执行。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孟吉锁驾驶的“冀F×××××”号公交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孟吉锁驾驶的“冀F×××××”号公交车一辆,查封期间由阜平县交警大队指定的停车场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兴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