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催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126��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光大银行洛阳分行票号为3030005122860859,收款人一拖(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账号77330188000056503,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洛阳分行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 姚 光 辉陪审员 : 李 艳 红陪审员 :王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杨 鹏 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