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黄俊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黄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负责人董悦,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俊,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俊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16774.88元及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黄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杨俊伟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曼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