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贺信用社与谢其光、谢东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贺信用社,谢其光,谢东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贺信用社,住所地:信宜市思贺镇平安路。负责人梁勇坚,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子新,男,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吕军,男,该社职工。被执行人谢其光,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谢东创,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贺信用社与谢其光、谢东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其光、谢东创至今未履行上述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依判决由谢其光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4年10月25日止为11941.36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贷款利率另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贺信用社,谢东创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贺信用社;三、谢其光负担案件受理费674元,谢东创负连带缴纳责任。现查明,被执行人谢其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心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并有存款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谢其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心支行账号为6210985840019xxxxxx账户存款6381元,该款划入信宜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信宜市支行的2016052129200xxxxxx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志勇审判员 伍 彤审判员 黎巧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庆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