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特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吕中文申请宣告袁春梅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中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民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吕中文,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吕中文申请宣告袁春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请人袁春梅,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系申请人吕中文之妻。申请人吕中文诉称:被申请人袁春梅是我的妻子,其于2014年11月突发脑出血,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了两次大型脑手术,并在该院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多次住院治疗,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请求法院宣告袁春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袁春梅因“意识障碍1+小时”,于2014年11月14日被送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诊治,入院诊断:脑出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袁春梅于次日转院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在该院接受了左侧基底节区脑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颅内压监测探头置入术,开颅脑血肿清除术+脑内减压术等相关治疗,同年12月15日出院。袁春梅出院时处于神志昏迷状态,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术后再出��伴血肿形成脑疝,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肺部感染等,医院建议继续院外促醒、康复治疗等。后袁春梅经多次住院治疗未愈。2015年4月1日,袁春梅因“脑出血术后伴意识障碍5+月”再次入长寿区人民医院住院诊疗,入院记录载明:病人精神状态较差,鼻饲饮食,浅昏迷状等,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术后,气管切开术后,肺部感染,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袁春梅于同年5月12日出院时,医院建议院外继续对症治疗,继续康复理疗等。现袁春梅意识状况无好转,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确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袁春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喻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