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金刚与耿向丰、焦凤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刚,耿向丰,焦凤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746号原告刘金刚。被告耿向丰。被告焦凤桥,系被告耿向丰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刚诉被告耿向丰、焦凤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3元,由原告刘金刚负担。审判员 王清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世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