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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654号原告安某某,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安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雨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