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78号 民事裁定书(终结)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8号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全,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成林,男,汉族。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杨成林于2014年4月30日前给付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29347.2元,合计329347.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5元。因义务人杨成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成林工资已被冻结,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周 岗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芳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