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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肃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杜集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杜集群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944号原告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国英,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肃宁县尚村镇被告杜集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集群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红芳陪审员  周新苓陪审员  齐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