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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立终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新概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新概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立终字第00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凌利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新概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尚庭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市新概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民二初字第00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驳回了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是其发包给案外人芜湖九华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其与芜湖市新概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即便成讼亦应由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赤铸山西路的长江湾1号商住楼,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安徽省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