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766号原告边某某,女,1977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边某某于2015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才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