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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766号原告边某某,女,1977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边某某于2015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才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