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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申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爱华、菏泽盈峰制衣有限公司与张爱华、菏泽盈峰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爱华,菏泽盈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2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爱华。委托代理人:董建春,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菏泽盈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燊意,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张爱华因与被申请人菏泽盈峰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民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5年4月28日,张爱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爱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身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爱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丁万力代理审判员  刘敬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