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东执字第00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唐某、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450-1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蔡益华,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计生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祁立平,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法律服务所所长。被执行人唐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亭湖计生委)与被执行人唐某、李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亭湖计生委于2014年4月15日以唐某、李某夫妇于2013年9月15日政策外生育一女为由,对被执行人唐某、李某作出亭计征决定(2014)0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18704元。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亭非诉行审字第023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主文为: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亭征计决字(2014)0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450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东生执 行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