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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赵福顺与秦潇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顺,秦潇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832号原告:赵福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蕊(特别授权),山东金乡方圆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潇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顺诉被告秦潇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顺以被告秦潇潇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潇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福顺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秦潇潇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潇潇的起诉,原告赵福顺的申请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顺撤回对被告秦潇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福顺负担。审判员  周海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忠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