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赵福顺与秦潇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顺,秦潇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832号原告:赵福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蕊(特别授权),山东金乡方圆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潇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顺诉被告秦潇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顺以被告秦潇潇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潇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福顺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秦潇潇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潇潇的起诉,原告赵福顺的申请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顺撤回对被告秦潇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福顺负担。审判员 周海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忠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