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黑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黑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私下和解,2015年5月26日原告黑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黑某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黑某承担。审 判 长 常根伟代理审判员 任志飞人民陪审员 刘 哲二〇一五��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