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费芳花与吴晓新、计霞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芳花,吴晓新,计霞琴,苏州正大化纤有限公司,吴江市富杰翔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费芳花。委托代理人侯兵兵,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新。被告计霞琴。第三人苏州正大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兵兵,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江市富杰翔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费芳花与被告吴晓新、计霞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芳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芳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芳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费芳花负担。审 判 长 王��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白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