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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费芳花与吴晓新、计霞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芳花,吴晓新,计霞琴,苏州正大化纤有限公司,吴江市富杰翔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费芳花。委托代理人侯兵兵,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新。被告计霞琴。第三人苏州正大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兵兵,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江市富杰翔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费芳花与被告吴晓新、计霞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芳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芳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芳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费芳花负担。审 判 长  王��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白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