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峡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高洪、朱多根与峡江县马埠镇固山村洲上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高洪,朱多根,峡江县马埠镇固山村洲上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陈高洪。原告:朱多根。被告:峡江县马埠镇固山村洲上组,住所地:峡江县马埠镇固山村洲上自然村。法定代表人:朱六根,该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高洪诉被告峡江县马埠镇固山村洲上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两原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高洪、朱多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19元,减半收取为559.5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