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曦与王莹返还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曦,王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263号原告陈曦。委托代理人陈桂荣,系原告陈曦的姑姑。被告王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曦与被告王莹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曦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曦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麒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