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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离民初字第227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海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13年认识,2014年共同生活,同年生育一女儿。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在外应酬,不顾原告母女。而且被告还因家庭琐事打原告,原告离家后被告吓唬威胁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还小,需要原告照看,而且双方感情未破裂。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2014年农历10月订婚,××××年××月结婚。同年5月20日补办婚姻登记。2014年9月17日生女儿王一涵,现随被告生活。婚后被告母亲给原告12000元。2015年正月给原告1000元。结婚时被告给原告买了1枚钻戒、1对金耳钉、1支金手镯、1条金项链,被告陈述由原告保管,原告只承认保管手镯和项链,钻戒和耳钉在被告家中。2015年正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原告离家。被告找寻过原告,未果。2015年3月16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女儿随被告生活,由其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原告因家庭琐事争吵一次而起诉离婚,过于草率。为了照顾好哺乳期内的女儿,原、被告应互谅互让,重新认识对方,从头生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海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