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8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阚X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8873号申请人程XX,女,1940年12月27日出生。申请人阚X1,女,1960年3月9日出生。申请人阚X2,男,1962年3月3日出生。申请人阚X3,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申请人程XX、阚X1、阚X2、阚X3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王玉民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XX、阚X1、阚X2、阚X3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2015年5月26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签订了编号(2015)04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阚XX留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账号:×××)中的存款归阚X3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XX、阚X1、阚X2、阚X3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程XX、阚X1、阚X2、阚X3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2015)04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