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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1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芜湖金亚特亚麻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久棉色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金亚特亚麻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久棉色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1051-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金亚特亚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孙村经济开发区南区59号。法定代表人吕明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棉色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顾家村。法定代表人徐建敏,该公司总经理。芜湖金亚特亚麻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久棉色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繁民二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久棉色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芜湖金亚特亚麻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1121.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款付清时止;二、驳回芜湖金亚特亚麻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1元,保全费人民币1570元,合计3631元,由张家港市久棉色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久棉色织有限公司已关闭,其名下房产已抵押给他人,土地为租赁,登记车辆被其他法院首位查封,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94752.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二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