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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203-1号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驻寿光市渤海南路1757号。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驻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港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7元,减半收取1363.5元,由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荆梦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