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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审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詹荣桂、唐红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审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溪畔路16号。法定代表人林晟红,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詹荣桂,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唐红玉,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罗计生征决字(2014)第103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日,以被执行人詹荣桂、唐红玉于2010年7月结婚(唐红玉再婚前于1994年7月生育一男孩),于2011年9月生育第二孩(女),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再生育情形,于2014年6月17日生育第三孩(女),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新罗计生征决字(2014)第103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詹荣桂、唐红玉征收社会抚养费59270元,限于2015年1月1日前履行。该决定书已于2014年12月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詹荣桂、唐红玉。送达后,被执行人詹荣桂、唐红玉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詹荣桂、唐红玉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元。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于2015年5月4日催告被执行人詹荣桂、唐红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詹荣桂、唐红玉至今尚有57270元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4)第103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詹荣桂、唐红玉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罗计生征决字(2014)第103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刘  新  龙审判员 陈  淑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毅超(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