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关岭自治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熊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岭自治县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熊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关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关岭自治县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关岭自治县关索镇关索新区综合市场B幢1单元1层。法定代表人:王修品。委托代理人朱某志,系关岭自治县弘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熊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关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熊某、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某、李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关岭自治县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358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37元,但被执行人熊某、李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熊某系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上关镇某中学教师,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熊某的工资收入362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桂雁(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