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庙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振军与杨万全、贾科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军,杨万全,贾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庙民初字第82号原告王振军。被告杨万全。被告贾科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军诉被告杨万全、贾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7000元的有关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万全、贾科丽在银行的存款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德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