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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开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明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明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潍坊大有钢业有限公司,山东华润冷轧钢板有限公司,马世刚,赵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328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明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大有钢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华润冷轧钢板有限公司。被告马世刚。被告赵璇。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明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潍坊大有钢业有限公司、山东华润冷轧钢板有限公司、马世刚、赵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初杰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