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印诉被告吴秀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992号原告:王某某,男,194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吴某某,女,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