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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中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程琦琦、程杰与李益民、李小管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琦琦,程杰,李益民,李小管,刘飞,张思源,苏延东,谢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中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程琦琦,女,199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永济市。申请执行人:程杰,男,199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永济市。被执行人:李益民,男,1983年3月21日生,汉族,永济市城东街道办四冯村人。被执行人:李小管,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永济市虞乡镇刘家营村人。被执行人:刘飞,男,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永济市虞乡镇刘家营村人。被执行人:张思源,男,1982年5月16日生,汉族,永济市虞乡镇清华村人。被执行人:苏延东,男,1985年4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双庙河乡李家山村人。被执行人:谢春刚,男,1984年3月4日生,汉族,永济市城东街道办赵坊村人。本院在执行(2009)运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程琦琦、程杰诉李益民、李小管、刘飞、张思源、苏延东、谢春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益民、李小管、刘飞、张思源、苏延东、谢春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运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王 宾审判员  杨宗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雪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