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于祥忠与张继礼、于红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祥忠,张继礼,于红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787号原告于祥忠,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张继礼,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于红杰,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于祥忠与被告张继礼、于红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洪杰独任审理。原告基于和解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和解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祥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洪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庆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