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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于祥忠与张继礼、于红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祥忠,张继礼,于红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787号原告于祥忠,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张继礼,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于红杰,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于祥忠与被告张继礼、于红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洪杰独任审理。原告基于和解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和解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祥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洪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庆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