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文忠与严文标、严文标、第三人郑利平、黄祖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忠,严文标,郑利平,黄祖琴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张文忠,男,汉族,住浦城县。被告严文标,男,汉族,住浦城县。第三人郑利平,男,汉族,住浦城县。第三人黄祖琴,女,汉族,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陆斌,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忠与被告严文标、严文标、第三人郑利平、黄祖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文忠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文忠负担。审 判 长 付澎飙审 判 员 陈达卿人民陪审员 章永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