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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文忠与严文标、严文标、第三人郑利平、黄祖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忠,严文标,郑利平,黄祖琴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张文忠,男,汉族,住浦城县。被告严文标,男,汉族,住浦城县。第三人郑利平,男,汉族,住浦城县。第三人黄祖琴,女,汉族,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陆斌,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忠与被告严文标、严文标、第三人郑利平、黄祖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文忠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文忠负担。审 判 长  付澎飙审 判 员  陈达卿人民陪审员  章永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