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传杰与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刘传杰,居民。被告:王金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杰与被告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传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传杰承担。审判员 滕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