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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传杰与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刘传杰,居民。被告:王金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杰与被告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传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传杰承担。审判员  滕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