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溪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毫与陈纳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毫,陈纳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溪民初字第22号原告张毫,(基本情况略)被告陈纳妮,(基本情况略)原告张毫诉被告陈纳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纳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毫诉称:原、被告2007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谈婚,不久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5月13日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19日生育女儿张XX,2011年1月26日生育儿子张XX。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好吃懒做,多次离家出走,后又因2011年2月25日小儿子诊断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怕负担家庭责任,于2012年7月离家后一直未回家,夫妻名存实亡。女儿、儿子一直由原告照顾生活起居。因一直未能联系上被告,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因被告陈纳妮去向不明,而起诉必经公告程序,涉讼时间较长,故申请撤诉,但时至今日,被告仍然不知去向,置家庭、孩子于不顾,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遂再次起诉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XX、儿子张XX由原告负责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张毫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户口簿复印件4页,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2页,证明婚生女儿XX、婚生儿子张XX的出生情况;4、结婚证原件2本,证明原、被告双方的结婚事实;5、民事裁定原件1页、申请书复印件1页,证明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于2014年7月6日申请撤诉的事实。被告陈纳妮没有提出任何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另,本院调取的2015年1月19日由溪南镇XX村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2012年7月离家外出,现没在XX村居住,去向不明的事实。经开庭质证,对本院调查的证据,原告没有异议。本院查明: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辨认、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因未发现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2007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谈婚,不久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5月13日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19日生育女儿张XX,2011年1月26日生育儿子张XX。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被告于2012年7月离家后一直未回家。2014年6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2014年7月6日,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裁定准予撤诉。2015年1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未能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致夫妻感情不睦。被告长时间外出不归,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现原告再次起诉到本院,离意坚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照准。婚生女儿张XX、婚生儿子张XX可由原告负责抚养,原告主动要求承担孩子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照准。被告陈纳妮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毫与被告陈纳妮离婚;二、婚生女儿张XX、婚生儿子张XX由原告张毫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张毫自行承担,孩子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张毫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煜山审 判 员 黄泳墅人民陪审员 李典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育川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