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沈一×与王××、沈二×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一×,王××,沈二×,沈三×,沈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26号院局长意见:庭长 意见合议庭意见:申请执行人沈一×。被执行人王××。被执行人沈二×。被执行人沈三×。被执行人沈四×。申请执行人沈��×与被执行人王××、沈二×、沈三×、沈四×继承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沈文浦名下所有的坐落天津市河东区华昌大街华馨公寓23号楼3门503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沈一×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景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鲁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