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董振昊与宫艳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振昊,高喜明,宫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董振昊,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高喜明,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宫艳梅,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董振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喜明、宫艳梅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3)外少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振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可供的执行财产范围,进行了执行调查。经本院依法调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立案审查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已经终结,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弘野审判员 徐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