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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曹庆庆与王兵、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庆庆,王兵,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51号原告:曹庆庆,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兵。被告: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峰。被告: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庆庆与被告王兵、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庆庆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兵、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960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兵、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960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素琴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人民陪审员  席俊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