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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东至县金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夏立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金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夏立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26号原告:东至县金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永珍,董事长。被告:夏立常,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县金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夏立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至县金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至县金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东至县金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尚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