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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市钜鸿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詹汝娴、贵溪市鸿飞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钜鸿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詹汝娴,贵溪市鸿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东莞市钜鸿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詹汝娴,女。被执行人贵溪市鸿飞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钜鸿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詹汝娴、贵溪市鸿飞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鹰执字第46号一案中,现经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结案,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收回了清远仲裁委员会(2015)清仲字第330调解书中确定的本金、违约金、仲裁费、执行费,共计人民币2887449元。且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远仲裁委员会(2015)清仲字第33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翠英审判员  张鑫冰审判员  范文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