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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12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康宣与石艳利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宣,石艳利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1295-6号原告康宣。被告石艳利。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徐民初字第1295-2号、(2014)徐民初字第1295-3号、(2014)徐民初字第129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石艳利所有的牌照为冀F×××××号轿车、担保人郭亚州所��的牌照为冀F×××××号轿车和担保人王建发所有的牌照为冀F×××××号汽车,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石艳利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石艳利所有的牌照为冀F×××××号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郭亚州所有的牌照为冀F×××××号轿车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王建发所有的牌照为冀F×××××号汽车的查封。审 判 长  臧丙辰代理审判员  代永安人民陪审员  刘 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薪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