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初字第12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康宣与石艳利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宣,石艳利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1295-6号原告康宣。被告石艳利。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徐民初字第1295-2号、(2014)徐民初字第1295-3号、(2014)徐民初字第129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石艳利所有的牌照为冀F×××××号轿车、担保人郭亚州所��的牌照为冀F×××××号轿车和担保人王建发所有的牌照为冀F×××××号汽车,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石艳利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石艳利所有的牌照为冀F×××××号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郭亚州所有的牌照为冀F×××××号轿车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王建发所有的牌照为冀F×××××号汽车的查封。审 判 长 臧丙辰代理审判员 代永安人民陪审员 刘 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薪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