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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谭德富与陈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德富,陈孟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209号原告谭德富,男,生于1965年1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陈孟勇,男,生于1981年6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谭德富与被告陈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德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孟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德富诉称:被告陈孟勇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于2014年11月5日向我借款70000元,并书写有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谭德富现金柒万元整,70000.00,借款人:陈孟勇,2014.11.5日”。当时是现金交付。双方口头约定两月即年内还清,但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催收无果。现我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70000元。被告陈孟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孟勇于2014年11月5日向原告谭德富借款70000元,并书写有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谭德富现金柒万元整,70000.00,借款人:陈孟勇,2014.11.5日”。因被告陈孟勇不按期偿还借款,故原告谭德富起诉来我院,要求被告陈孟勇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谭德富的当庭陈述,户口证明,借条以及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孟勇于2014年11月5日向原告谭德富借款7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陈孟勇签字和捺印的借条及证人证言相佐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原告的债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孟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德富借款本金7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陈孟勇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