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钟锦培犯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锦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77号罪犯钟锦培,男,现在广东省���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17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锦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钟锦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锦培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月29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原审判决,该犯已于2011年12月19日主动退回受贿款人民币15万元。该犯于2013年2月1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缴纳财产人民币5万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锦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锦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郑盛平人民陪审员 邓 瑜人民陪审员 郭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