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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二初字第84号原告杨某某,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高新区。被告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恒置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睿恒置业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睿恒置业于2011年3月15日签订了不锈钢栏杆工程施工合同,由其承揽书香雅居1号楼至11号楼单元门口台阶及残疾人坡道处不锈钢栏杆工程制作及安装,工程总造价为8299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30000元的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工程款,被告拒不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52993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睿恒置业在本院首次开庭前提交管辖异议书,认为2011年3月15日杨某某以安阳高新区中安不锈钢经销部法定代表人名义与睿恒置业签订的书香雅居1#--11#楼施工图纸所包含的所有单元门口台阶及残疾人坡道处不锈钢栏杆工程的制作及安装承包合同,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安阳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2014年11月27日杨某某向殷都区人民法院起诉睿恒置业,要求睿恒置业给付杨某某工程款52993元及违约金,对此睿恒置业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应提交安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杨某某违反合同约定向殷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杨某某起诉。本院认为,本案2011年3月15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睿恒置业签订的不锈钢栏杆工程施工合同书中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安阳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闫玮玮人民陪审员  牛晓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