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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梁A诉被告赵B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A,赵B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210号原告梁A,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B,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梁A与被告赵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A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被告赵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6月,原、被告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12年5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6日,生有一女取名赵C,又于2014年4月11日生有一女赵D。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不管家也不管孩子,家人多次调解无效。对被告的行为,原告一再原谅,可是被告依然没有改变,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赵C和赵D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共计8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6月自由恋爱相识,2012年5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赵C,2014年4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赵D。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产生了一些矛盾,以致影响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六年后登记结婚,有较深的感情基础,且婚后育有二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产生了一定的矛盾,造成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体谅,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定能搞好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A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毅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人民审判员 裴慧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瀚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