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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8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郑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8460号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被告郑志平,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北京康得胜宝商贸中心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崇华 来源:百度搜索“”